第四百七十七章 邪恶螳螂(下)(2 / 2)
“不,不知道。”她迟疑的回答。
“看来你是相信了。嘿,真有点搞笑,虽然很不合逻辑,而且难以置信,但是,我居然也有点信了!”我苦笑着,深深吸了一口气:“悦颖,有没有什么有效的办法联络到你的姐姐,如果这件事是真的,恐怕,她会十分的危险!”
还没等她打电话去联络,电话已经急促的响了起来……
所谓承诺,翻开辞海就能准确的得到解释。这是人与人之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说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话,一般是可以实现的。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
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
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
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从这些资料里可以看出,情人之间的承诺有着许多不可预测性和随意性,也不可当作法律效应的参考。当两个人之间的感情热闹时,什么天长地久,海枯石烂的话都能说出口。而热恋中的人,公认的智商为零,当然不可能去考虑承诺是不是会兑现,而假如无法兑现的话,自己究竟会怎样……不知道沉溺池是怎么判断承诺的标准的,但是,看得出它在怡江的判断中,是一个执法者,默默地执行着背叛承诺后的处罚。